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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傅关钊与张志新、来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关钊,张志新,来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7608号原告傅关钊,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佳佳,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新,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来素娟,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傅关钊诉被告张志新、来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傅关钊的委托代理人李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新、来素娟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傅关钊诉称:2016年1月16日,被告张志新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1份,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两被告于199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张志新、来素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工商银行交易凭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志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张志新未按约还款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债务产生于张志新、来素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视为夫妻���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志新、来素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傅关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张志新、来素娟负担。原告傅关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志新、来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楼宇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