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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会平、杨书周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会平,杨书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6民特13号申请人:杨会平,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申请人:杨书周,男,193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代理人:张静惠,女,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系杨书周之女,汝阳县实验小学教师。申请人杨会平要求宣告杨书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杨书周,男,193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组,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杨书周现有直系亲属为,妻高素梅(与杨书周系再婚)、子杨毅杰、女杨会平、张静惠、继子杨海强、继女杨海玲、杨海琴。2014年底,杨书周病情加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15年1月份,杨书周因病住汝阳县人民医院期间,高素梅与杨书周亲生子女因家务矛盾引发冲突,杨海强、杨海玲、杨海琴及高素梅均自此未再对杨书周进行照看护理。2015年8月25日,杨书周作为原告起诉,要求高素梅、杨海强、杨海玲、杨海琴尽赡养义务。本院2016年1月5日作出判决,判令杨海强、杨海玲、杨海琴每人每月承担杨书周赡养费1119元。杨海强、杨海玲、杨海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海强、杨海玲、杨海琴每人每月承担的赡养费为300元。杨书周的亲生子女杨毅杰、张静惠也均同意宣告杨书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杨会平作为杨书周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杨书周因病现已生活无法自理,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符合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在宣告杨书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根据杨书周近亲属的具体情况,本院指定杨会平作为杨书周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书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杨会平为杨书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二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葛林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