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彬与钟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钟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418号原告:王彬,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钟山,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与被告钟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彬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思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