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与贾晋离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贾晋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8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小学院内。法定代表人:侯建彪,村委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晋离,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生,柳林县穆村镇穆村二村委人。再审申请人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贾晋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以被申请人提供的三份收据和一份没有依据的信访处理意见,认定再审申请人欠付被申请人工资款,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二审时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垦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协议复垦的土地是大电厂临时占地时用做建筑工地的土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实际复垦过该土地,该土地上都是水泥硬化过的,直到2004年,复垦协议上约定的复垦土地仍旧是一地石板,根本不符合耕种条件,被申请人却伙同他人以此为由套取了村委大量的复垦资金。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再给被申请人支付复垦费,相反,贾晋离已经领取的复垦费应当全部退还。2、退一步讲,即使被申请人实际履行了复垦协议约定的内容,再审申请人也不应该给其支付复垦费。2001年1月再审申请人村委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二人因故辞职,同年8月再审申请人选举产生了党支部新班子,11月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新班子。在再审申请入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空缺期间,由村委副主任刘天喜暂时主持工作,并掌管村委公章。被申请人在二审法院提供的2001年2月27日、2001年4月18日、2001年8月18日三支收据均系在此期间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处分村集体的财产,即出具收据等行为需要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会议纪要及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才有效。查阅再审申请人村委档案可知,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三支收据来源并不明确,既没有会议纪要而且收据上也没有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主任盖章,明显是在再审申请人村委正值混乱状态时,当时时任村委副主任的个人行为出具的收据,并不代表村委的决定。因此,不应以三支收据据以认定再审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工资款。3、二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以2015年12月1日柳林县穆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穆政发[2015]106号《关于二村委村民贾晋离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这单一证据认定再审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工资款35379.25元明显是错误的。(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支付复垦费29029.25元、2000年工资2880元、2001年工资3460元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支付复垦费29029.25元、2000年工资2880元、2001年工资3460元的请求于2016年才提出,在此之前,被申请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却未主张,现在才主张很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贾晋离提供的加盖公章并由时任村主任签字的《复垦协议》;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2001年2月27日、2001年4月18日、2001年8月18日收款收据;2015年12月1日柳林县穆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穆政发(2015)106号《关于二村委村民贾晋离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三、调查过程经镇包村干部调查当事人、原任、现任村委干部及查村委旧账得知......2001年贾晋离借款3700.00元,二村委收贾晋离的工资等款35379.25元。1992年至2001年8月,贾晋离与二村委的往来账务,收支相抵后,二村委欠贾晋离的工程款等为981690.05元。从2010年至2011年贾晋离借二村委款20000元,根据以上情况,从账面上查得二村委欠贾晋离工程款等共是961690.05元”;2016年1月13日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穆村镇二村民贾晋离、李海元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尚欠贾晋离工资款等35379.25元。故,二审法院认为贾晋离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作出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贾晋离诉讼请求的判决,改判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支付贾晋离工资款35379.25元,于法有据。综上,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柳林县穆村镇穆村第二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超审判员 耿转成审判员 彭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