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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俊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俊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255号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明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英,女,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谢俊富,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俊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涂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