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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美杰与被告闫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杰,闫常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103号原告:杜美杰,男,汉族,1972年2月8日生,河津市人。被告:闫常凯,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生,河津市铝基地人。原告杜美杰与被告闫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闫常凯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赵俊良人民陪审员  薛党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樊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