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与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代理费677508.22元,案件受理费10575元,执行费9281元,共计697364.22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晋B433**气泵车。为了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大同市白马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晋B433**气泵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张富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连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