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冬云与戴安星、陈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云,戴安星,陈月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610号原告:吴冬云,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彭嘉丽,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安星,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陈月红,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云与被告戴安星、陈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