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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冬云与戴安星、陈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云,戴安星,陈月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610号原告:吴冬云,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彭嘉丽,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安星,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陈月红,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云与被告戴安星、陈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