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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汪志斌、龚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志斌,龚丽,白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志斌,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丽,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景友,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玲,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汪志斌、龚丽因与被上诉人白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志斌、龚丽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88元,其向本院申请缓交。因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不同意该申请,并于2017年6月23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88元。上诉人汪志斌、龚丽未在限期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志斌、龚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晶晶审判员  王剑波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