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珏峰、高洪兵等与韩兴伟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珏峰,高洪兵,刘红星,韩兴伟,岳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561号之一原告张珏峰,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高洪兵,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红星,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兴伟,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岳伟,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宏道,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珏峰、高洪兵、刘红星与被告韩兴伟、岳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珏峰、高洪兵、刘红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珏峰、高洪兵、刘红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038元,减半收取120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19元,由原告张珏峰、高洪兵、刘红星负担。审 判 长 许 辉审 判 员 贾立法人民陪审员 刘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