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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99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陈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陈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99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负责人:安保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忠,男。被告:陈磊,男,1991年4月8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被告陈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朱 培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赫子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