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邹源龙与苏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源龙,苏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814号原告:邹源龙,男,汉族,1952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被告:苏惠连,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邹源龙与被告苏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邹源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源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邹源龙负担。审判员 莫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家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