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邹源龙与苏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源龙,苏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814号原告:邹源龙,男,汉族,1952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被告:苏惠连,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邹源龙与被告苏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邹源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源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邹源龙负担。审判员  莫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家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