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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台大红、台大运等与宁强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大红,台大运,宁强,张昌华,左西友,程德刚,李德义,胡玉阔,王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221号原告:台大红,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台大运,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宁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张昌华,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左西友,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程德刚,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李德义,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胡玉阔,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第三人:王军,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台大红、台大运诉被告宁强、张昌华、左西友、程德刚、李德义、胡玉阔、第三人王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台大红、台大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大红、台大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大红、台大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台大红、台大运负担。审判员  吕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炳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