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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明华、张凤娟与上海祥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上海祥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114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某2,女,汉族,住同原告张某1。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巧,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祥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康怀春。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负责人:杨庆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春,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上海祥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