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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晓锋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锋,邓晓峰,田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邹晓锋,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镇南镇。被执行人邓晓峰,男,1995年4月17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石朝乡,现在服刑。被执行人田旭锋,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县浞水镇。本院在执行邹晓锋与被执行人邓晓峰、田旭锋诈骗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晓峰、田旭锋与申请人邹晓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在申请人邹晓锋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恢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家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