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玉与刘桂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刘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被执行人刘桂枝。李玉申请刘桂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民初字第44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民初字第44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耘审 判 员 杨明松代理审判员 许湘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二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