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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显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显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87号原告:朱显民,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日。委托代理人:刘永军,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余海雷,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赫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朱显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朱显民不能明确自己具体的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仍不能明确,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显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退还原告朱显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红艳审 判 员  范 鑫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