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军、洪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15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军,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洪源,女,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汴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洪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7日前履行一审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8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网络查控系统4次查询后,发现洪源在兴业银行郑州南浦支行处有存款680元,现已全部扣划:洪源名下产权证号1201xxxxx5房产已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现已进入拍卖程序。另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李军、洪源有股权及工商登记方面的财产信息,现本案剩余诉讼费4612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汴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李军、洪源应承担诉讼费468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经院长签发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任伟兵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