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057号申请人: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办事处渔港路9号。被申请人: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10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化西路X号、X号房产(保全价值各40万元)及冻结威海商业银行兴海支行银行存款190万元。永城财产保险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威海市刘公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文化西路X号、X号房产(保全价值各4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威海商业银行兴海支行银行存款19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邵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