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笠峰与沈栋、杨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笠峰,沈栋,杨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424号原告:贺笠峰,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沈栋,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杨洪芳,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贺笠峰与被告沈栋、杨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贺笠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笠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