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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笠峰与沈栋、杨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笠峰,沈栋,杨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424号原告:贺笠峰,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沈栋,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杨洪芳,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贺笠峰与被告沈栋、杨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贺笠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笠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