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9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云美与攀枝花市宏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美,攀枝花市宏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47号之二申请人刘云美,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宏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5752219Y。法定代表人刘红玖,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行人攀枝花市宏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宏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