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宪艳与刘政国、刘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艳,刘政国,刘旭,尹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宪艳。被执行人:刘政国。被执行人:刘旭。被执行人:尹红玲。曾宪艳与刘政国、刘旭、尹红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对诉讼中已查封的商品房进行评估、拍卖,需周期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2016)鄂0624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