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张家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川1028民初1990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990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69954831A。法定代表人:黄英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万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琼,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鹅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