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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刘锟、陈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锟,陈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刘锟,男,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陈少芳,女,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关于刘锟与陈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锟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作出的(2015)青诉前保字第10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刘锟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中路5栋新和平商场住楼C栋3单元501号房。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因陈少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锟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向我院申请对担保物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刘锟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中路5栋新和平商场住楼C栋3单元5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欧阳鹏善审判员 梁 为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