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娟与被执行人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娟,周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常娟,住南京市。被执行人:周泉,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常娟与被执行人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4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周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娟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08000元自2017年3月1日起,192000元自2017年3月13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周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9日,申请人常娟与被执行人周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常娟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4执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