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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如坤与韩少华、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如坤,韩少华,李波,青岛一丰浩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561号原告:高如坤,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长友,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少华,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李波,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一丰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马清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如坤诉被告韩少华、李波、青岛一丰浩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民事诉状上的被告青岛一丰浩包装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查找,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方的送达地址,且经当庭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公告送达,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如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宁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