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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红花岗区铭城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遵义市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铭城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业主晏国平,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被执行人遵义市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1-4-G号房。法定代表人何本荣,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红花岗区铭城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执行遵义市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铭诚建筑材料租赁站截止2016年5月18日的租金203290元、材料赔偿款81302元及违约金20000元,以上共计304592元;二、承担案件诉讼费3450元,执行费4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遵义市泰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未未履行。本院提供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但无冻结、扣划必要,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已歇业,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基于被执行人现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令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