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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江与呼和浩特市梓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呼和浩特市梓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352号原告:黄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梓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江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梓奕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