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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盛世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盛世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634号原告:刘海军,男,现住延吉市。被告:盛世来,男,现住延吉市。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盛世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军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