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盛世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盛世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634号原告:刘海军,男,现住延吉市。被告:盛世来,男,现住延吉市。原告刘海军诉被告盛世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军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