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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任昌平与邓家全、邓家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昌平,邓家全,邓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任昌平被执行人:邓家全、邓家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邓家全、邓家海支付借款合同78166.6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北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借款合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以依法恢复执行。审判员  李安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代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