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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隗高信、淦克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隗高信,淦克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55号申请执行人:隗高信,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淦克铜,男,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隗高信与淦克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淦克铜应履行标的18518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8518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申请人淦克铜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并被我院冻结,但该拆迁补偿款并未实际到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拆迁补偿款实际到位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