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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边立岗诉被告边文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立岗,边文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587号原告:边立岗,男,1974年7月5日生。被告:边文凯,男,1999年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立岗诉被告边文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边立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立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立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边立岗负担。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