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占岭与周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岭,周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2261号原告:王占岭,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被告:周秀芹,女,53岁,汉族,住锡林浩特市。王占岭与周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占岭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岭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王占岭负担。审判员 那仁孟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 叶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