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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王占岭与周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岭,周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2261号原告:王占岭,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被告:周秀芹,女,53岁,汉族,住锡林浩特市。王占岭与周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占岭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岭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王占岭负担。审判员 那仁孟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 叶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