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雁香、广州吉好皮具有限公司、胥彩霞、李式招、阮苏旺、阮林、范庆章、阮永丰、陈原静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14执94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粤0114执9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雁香、广州吉好皮具有限公司、胥彩霞、李式招、阮苏旺、阮林、范庆章、阮永丰、陈原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雁香、广州吉好皮具有限公司、胥彩霞、李式招、阮苏旺、阮林、范庆章、阮永丰、陈原静拒不履行(2016)穗仲案字第447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雁香、广州吉好皮具有限公司、胥彩霞、李式招、阮苏旺、阮林、范庆章、阮永丰、陈原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