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阿布力孜·克热木与艾买提江·吾守尔、吾守尔·托乎提、再那甫汗·吐尔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布力孜•克热木,艾买提江•吾守尔,吾守尔•托乎提,那甫汗•吐尔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布力孜•克热木,男,65岁。被执行人艾买提江•吾守尔,男,维吾尔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719780624381X,无固定职业,住第二师二二三团园一连。被执行人吾守尔•托乎提,男,70岁。被执行人再那甫汗•吐尔地,女,67岁。本院在执行阿布力孜•克热木与艾买提江•吾守尔、吾守尔•托乎提、再那甫汗•吐尔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28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吾守尔•托乎提、那甫汗•吐尔地在第二师二二三团的退休工资收入28230元(含执行费320元),每月各扣留、提取2000元,直至扣完28320元为止。被执行人艾买提江•吾守尔、吾守尔•托乎提、再那甫汗•吐尔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布力孜•克热木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