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力锐斯蓄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慧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力锐斯蓄电池有限公司,湖北慧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912号之一原告:南京力锐斯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704室。法定代表人:耿敬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振丰,浙江善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慧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珠海路8号南苑科技园一楼。法定代表人:颜怀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力锐斯蓄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慧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外和解,故原告南京力锐斯蓄电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力锐斯蓄电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保全费1798元,合计4364元,由原告南京力锐斯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审���员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惠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