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锁忠、李艳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锁忠,李艳玲,朱坤刚,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朱锁忠,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1952年4月9日出生,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朱坤刚,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媛,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菏曹州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坤刚、高媛名下有菏泽市丹阳人民路东站小区2幢205号(产权证号0677**)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坤刚、高媛名下菏泽市丹阳人民路东站小区2幢205号(产权证号0677**)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振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