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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兴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02执609号被拘留人:陈兴疆,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二中北路69号康乐居第五本,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411235436。被拘留人陈兴疆在本院执行余育志诉陈兴疆、施文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陈兴疆拘留15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请予看管。此致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浙0302执609号之一被拘留人:施文乖,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二中北路69号康乐居第五本,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701105429。被拘留人施文乖在本院执行余育志诉陈兴疆、施文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未按时申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施文乖拘留15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请予看管。此致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