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景德与周学科、周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德,周学科,周建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67号原告李景德,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吉,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亭,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学科,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周建书,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德与被告周学科、周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李景德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玲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