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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付学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付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建春。委托代理人王月欣。被执行人付学锋。本院依据(2017)陕0326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学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64850元,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0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付学锋向申请人陕西恒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了还款计划书,申请人就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表示同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还款计划自觉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和解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蔡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