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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郑文龙与童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龙,童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2924号原告:郑文龙,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童晓云,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郑文龙与被���童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晓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童晓云归还二张借据所借的款项126000元;2.童晓云赔偿逾期未归还金额的每月1%作为补偿(自2016年1月份起至款项归还时为止)。事实和理由:郑文龙与童晓云于2013年因工作关系认识并交往。童晓云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12月2日向郑文龙借款51000元、75000元,分别立下借据和归还借款的时间。2015年12月30日到达归还借款的时间,郑文龙向童晓云催还欠款,童晓云表示愿意还款,只是工程款还没结算无法支付,请求延期归还,至2016年春节前,童晓云也是以没有收到工程款为理由称无法还款。期间郑文龙一直催促童晓云还款,童晓云均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拒不还款,童晓云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给郑文龙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童晓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0日童晓云向郑文龙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郑文龙借款51000元,并定于2015年8月27日还款。2015年12月2童晓云又向郑文龙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郑文龙借款75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2月8日偿还20000元,于2015年12月15日偿还2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偿还35000元。郑文龙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二份及手机微信截屏图。童晓云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庭审过程中,郑文龙陈述借款通过现金形���交付,51000元借款在漳州交给童晓云,71000元在郑文龙的办公室现金交给童晓云,当时为了帮助童晓云,未约定利息。郑文龙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为资金占有的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本院认为,童晓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自身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郑文龙提交的借条结合其陈述相互佐证,可以证实童晓云向郑文龙借款126000元的事实。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郑文龙请求童晓云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郑文龙要求童晓云按每月1%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份即2016年1月1日起资金占用的利息,本院仅支持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童晓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文龙返还借款12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郑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童晓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童晓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