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蕙齐、于锦寒与徐亚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徐亚波,通化市燃气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383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定代理人:杨慧齐(于某之母),女,汉族,通化市人,通钢职工,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韩洋,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亚波,男,汉族,通钢职工,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谭树旭,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市燃气总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新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国良,通化市燃气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奚岩,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蕙齐、于锦寒与徐亚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亚波与被告通化市燃气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徐亚波在本院另案起诉,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来确定二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故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嘉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