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洪燕与刘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燕,刘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139号原告:洪燕,女,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刘国友,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洪燕与被告刘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燕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约定一年后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拖延至今。刘国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刘国友到当涂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分红保险”,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该借条注明:“今借到洪燕人民币计壹万元整、一年归还。刘国友。2014.7.1.”等子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当清偿。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借故拖延不还,显属不当。原告诉请追索借款,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国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归还原告洪燕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刘国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