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与孙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孙占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087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负责人:康军,职务:行长。被告:孙占山,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诉被告孙占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占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孙占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占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明仁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占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