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执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福龙与吴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龙,吴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福龙,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吴玉莲,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福龙与被执行人吴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6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吴玉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71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