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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项树来与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树来,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项树来,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双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法定代表人:项启国,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新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祥,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波,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项树来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3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项树来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表示就诉争纠纷另行解决。本院认为,上诉人项树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3097号民事裁定;二、准许项树来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石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邸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