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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兴宏与孙延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宏,孙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兴宏,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孙延龙,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王兴宏与孙延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孙延龙暂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兴宏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的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