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兴宏与孙延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宏,孙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兴宏,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孙延龙,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王兴宏与孙延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孙延龙暂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兴宏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的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