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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君与洪兴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洪兴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311号原告:王君,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洪兴文,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诉被告洪兴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君负担。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