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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辉、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辉,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芝,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鑫分公司,刘军秋,黄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辉,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栋*单元。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芝,女,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原审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鑫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号广景碧云天*幢*单元*层*室。负责人:刘军秋,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刘军秋,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原审被告:黄爱民,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赵辉、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芝、原审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鑫分公司、刘军秋、黄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辉、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都未获批准,上诉人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辉、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波审判员  涂晶晶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