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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桂华、张秀芹、唐保平、唐晟睿与尹航、吉林省巨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桂华,张秀芹,唐保平,唐晟睿,尹航,吉林省巨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桂华,女,1990年9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秀芹,女,195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唐保平,男,195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晟睿,男,201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理人刘桂华,女,1990年9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四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尹航,男,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吴鹏,吉林王若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巨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7255号长春上海城一期A26栋102号房。法定代表人韩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恩宝,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刘桂华、张秀芹、唐保平、唐晟睿因与被申请人尹航、被申请人吉林省巨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桂华、张秀芹、唐保平及唐晟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莉审 判 员  周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来自